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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發卡機構對信用卡消費款採循環信用計息部分之會計科目,應於九十三年
十月六日前調整以「應收帳款」科目列帳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12 月 24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四)字第
0920056985
號
函 |
主 旨:所報「信用卡會計制度範本」乙案,准予備查;並請轉知各信用卡業務機
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全信字第二九三九號函。
二、為符合「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會計獨立之規定及落
實「全國信用卡會議」之結論與建議,「信用卡會計制度範本」應一
體適用於所有信用卡業務機構;若有發卡機構對於信用卡消費款採循
環信用計息部分之會計科目,目前仍未比照「信用卡會計制度範本」
以「應收帳款」科目列帳者,應於九十三年十月六日前完成調整。
三、為應信用卡業務機構實務作業所需,建請 貴會未來宜適時檢討修訂
「信用卡會計制度範本」,以符合實際需求。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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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3 年 2 月號 第 39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