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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用合作社社員逾限補足認股股數之處理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4 月 16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7717012
號
函 |
主 旨:關於○○信用合作社為逾八十六年五月底未認足二十股之社員經分別補足
,建議得暫保留社籍乙案,仍請依本部八十七年一月二十日台財融第八七
七○一三七五號函本於職權核處,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局八十七年三月七日北市財三字第八七二○五七四七○○號函。
二 該社所提除去社籍者之「社員貸款」,將因轉變為「非社員貸款」而
不符相關規定乙節;為顧及實務需要,該類放款准予依原契約至所訂
借期屆滿為止。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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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38 輯 121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