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有關金融機構超逾一、五○○千元之現金交易有漏登情事之處理意見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金融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4 月 15 日 |
發文文號: |
台融局(六)字第
87716701
號
函 |
主 旨:有關金融機構超逾一、五○○千元之現金交易有漏登情事之處理意見乙案
,請依本部核處意見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廳八十七年二月九日八七財二字第○一○九五二號函。
二 關於金融機構違反「洗錢防制法」第七條授權規定事項」執行疑義乙
節,建請 貴廳本於職權,考量區分下列情節,分別核處:
(一) 於本部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台財融第八六六五五六六四號函補充規
定該法第七條確認客戶程序之記錄方式前,對於金融機構經金檢單
位查核有違反上開第七條規定情事者:
1 有設簿登記,惟有漏登,則依相關規定罰鍰處分,若受檢單位能
提出於檢查當時已有相關登載之證明文件或資料,並經原檢查單
位認同者,得撤銷原罰鍰處分。
2 若均無登記,完全未執行該法之規定,無法提出相關登載資料佐
證者,一律依法處理。
(二) 於本部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台財融第八六六五五六六四號函補充規
定後,則前開處理原則 (一) 不再適用均應依法處理。
資料來源: |
合作金融法令彙編 (87年6月版) 第 161-162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