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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院開發基金之轉投資事業得適用因政府為銀行負責人而屬利害關係者
授信之函示規定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4 月 03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7713700
號
函 |
主 旨:行政部開發基金得視為本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台財融第八六六五六
六一六號函說明所述之政府,貴公司對該基金轉投資事業之授信,得依該
函之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 明:復貴公司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華券 (八六) 業發字第五六八號函。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38 輯 65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