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金融機構辦理保管有價證券業務,應俟寄存者將其委託保管之有價證券交
付保管後,始得簽發保管之證明文書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4 月 24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7706321
號
函 |
主 旨:金融機構辦理保管有價證券業務,應俟寄存者將其委託保管之有價證券交
付保管後,始得簽發保管之證明文書,不得僅依客戶提供之承諾即予以簽
發保管之證明文書,亦不得以客戶交付其他保管機構出具之保管證明文書
憑以轉開另一保管證明文書。請 查照辦理。
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36 卷 1800 期 41754-41755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