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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為使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有所依據,訂定「金融控股公司設立之申請書件
及審查條件要點」,以規範該申請書件及審查內容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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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一)字第
0901000184
號
令 |
全文內容:為審查金融控股公司申請設立事項,訂定「金融控股公司設立之申請書件
及審查條件要點」。
附「金融控股公司設立之申請書件及審查條件要點」
附 件:金融控股公司設立之申請書件及審查條件要點
一 為金融控股公司法 (以下稱本法) 第八條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之申請書
件及第九條第一項許可設立之審酌條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 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檢附下列書
件一式三份,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但民國九十年之申請期間為自九十
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 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設立許可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一) ,載明公司
名稱、資本總額、所在地、預定之各子公司名稱、事業類別、所在
地及持股比例。
(二) 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章程。
(三) 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之大股東名冊。
(四) 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為發起設立者,其發起人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
(五) 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之營業、財務及投資計畫書:包括設立方式、
股權結構、組織調整計畫、經濟效益評估、設立後業務經營政策及
未來三年預估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等事項。
(六) 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預定之各子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七) 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預定之各子公司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協理
之資格證明文件。
(八) 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預定之各子公司之股東會會議特別決議或發
起人會議紀錄。
(九) 辦理營業讓與之讓與契約或讓與決議;辦理股份轉換之轉換契約或
轉換決議。
(一○) 辦理營業讓與或股份轉換計畫書:計畫書應包括對債權人與客戶
權益之保障及對受僱人權益之處理等重要事項。
(一一) 會計師對股份轉換換股比率之評價合理性之意見書。
(一二) 預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申報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超過百分之十之文件。
(一三) 預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最近三年與截至最近一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擬制性合併報表 (含目前發行之債
務工具類別、到期日及資產評估) 。
(一四) 預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於申請日前最近半年之資本
適足說明。
(一五) 經律師或會計師審查之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審查表 (格式如
附件二) 。
(一六) 金融機構辦理營業讓與須新設機構者,另附「營業讓與新設機構
設立申請書件及附件彙總表」 (格式如附件三) 。
(一七)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
政府出資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營金融機構依前項申請者,前項第十三
款所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得以最近三年經審計部審定之
財務報告代之;前項第十五款所稱經律師或會計師審查之預定之金融
控股公司設立審查表,得以該公營金融機構之法務單位或稽核單位代
替律師或會計師進行審查。
預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如無法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
、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提出預定之各子公司相關書件者,得於第一項
第五款之營業、財務及投資計畫書中以該各子公司之公司名稱,檢具
分別經各該公司董事會通過有意成為該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
之會議記錄,並提出完成該計畫之合理期間之說明代之。
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駁回其
申請案件;其情形可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未符規定者,駁回
其申請。
三 主管機關於許可金融控股公司設立時,除審核前項書件之內容外,並
應審酌下列條件:
(一) 財務業務之健全性及經營管理之能力。
(二) 資本適足性。
(三) 對金融市場競爭程度及增進公共利益之影響。
四 依第三點第一款審酌財務業務之健全性及經營管理之能力時,應審酌
下列各項:
(一) 預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最近三年內經會計師出具無保
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或出具之保留意見已獲具體改善,或於第二點
第一項第五款之營業、財務及投資計畫書已提出改善計畫者。
(二) 預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最近三年內無違反銀行法或保
險法受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全部或一部主要業務之處分,或依證券交
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處分者。
(三) 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之預定負責人及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協理符合
依本法第十七條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之發起人負責人範圍及其應
具備之資格條件準則」及「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兼任子公司職務辦
法」之條件。
(四) 預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最近一次在主管機關或檢查機
構之檢查報告中,並無業務及財務顯著惡化應立即改善而未改善事
項,或業務發生重大異常,或因內部控制發生疏失,導致重大財務
損失或惡化而未改善事項。
五 依第三點第二款審酌資本適足性時,應審酌下列各項:
(一) 預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其資本適足性或認許資產減
除負債之餘額符合各業別主管機關現行規定。
(二) 金融機構以營業讓與方式轉換設立為金融控股公司者,其讓與全部
營業及主要資產負債,不得有損及存款人、被保險人、投資人或其
他債權人之權益。
預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二家以上同業別之金融機構,其中一家金
融機構之資本適足性如未達到各業別主管機關現行規定之標準,但依
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之營業、財務及投資計畫書提出之合理期間內,
可健全該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及證券子公
司之業務經營者,得不適用前項第一款之規定。
六 第三點第三款所稱對金融市場競爭程度及增進公共利益之影響者,指
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 擴大金融機構經濟規模、提升經營效率及提高競爭力。
(二) 促進金融安定、提升金融服務品質及提供便利性。
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如構成公平交易法第六條之事業結合行為
者,應同時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許可。
七 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附件 一:金融控股公司設立許可申請書
受文者:財政部
副本收受者:
主旨:茲依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審查條件之規定,檢附應備書件乙式三份,
申請金融控股公司設立之許可,請 查照。
說明:
┌──────────────────────────────┐
│□ 發起設立: │
├──────────────────────────────┤
│□ 轉換設立: │
├──────────────────────────────┤
│ □ 營業讓與 □ 股份轉換 │
├──────────────────────────────┤
│有無構成公平交易法第六條之事業結合行為? □有 □無 │
├──────────────────────────────┤
│是否已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結合許可? □有 □無 │
├──────────────────────────────┤
│一、申請事項之基本資料: │
├──────────────────────────────┤
│ (一) 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名稱: │
├───────────────┬──────────────┤
│ (二) 設立後金融控股公司: │額定資本額: │
├───────────────┼──────────────┤
│ │實收資本額: │
├───────────────┼──────────────┤
│ │發行總股數: │
├───────────────┴──────────────┤
│ (三) 金融控股公司所在地: │
├──────────────────────────────┤
│ (四) 預定之子公司名稱、事業類別、所在地及持股比例: │
├───────┬──────┬───┬───┬───────┤
│ 子公司名稱 │ 事業類別 │所在地│資本額│持 股 比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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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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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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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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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附應備書件: │
│ (一) 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章程。 │
│ (二) 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之大股東名冊。 │
│ (三) 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為發起設立者,其發起人名冊及資格證明│
│ 文件。 │
│ (四) 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之營業、財務及投資計畫書:包括設立方│
│ 式、股權結構、組織調整計畫、經濟效益評估、設立後業務經│
│ 營政策及未來三年預估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等事項。 │
│ (五) 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預定之各子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 (六) 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預定之各子公司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
│ 協理之資格證明文件。 │
│ (七) 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預定之各子公司之股東會會議特別決議│
│ 或發起人會議紀錄。 │
│ (八) 辦理營業讓與之讓與契約或讓與決議;辦理股份轉換之轉換契│
│ 約或轉換決議。 │
│ (九) 營業讓與或股份轉換計畫書:計畫劃書應包括對債權人與客戶│
│ 權益之保障及對受僱人權益之處理等重要事項。 │
│ (一○) 會計師對股份轉換換股比率之評價合理性意見書。 │
│ (一一) 預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
│ 規定,申報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有表決權│
│ 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之文件。 │
│ (一二) 預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最近三年與截至最近一│
│ 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擬制性合併報表 (應載明│
│ 目前發行之債務工具類別、到期日及資產評估) 。 │
│ (一三) 預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於申請日前最近半年之│
│ 資本適足說明。 │
│ (一四) 經律師或會計師審查之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審查表 (格│
│ 式如附件二) 。 │
│ (一五) 金融機構辦理營業讓與須新設機構者,另附「營業讓與新設│
│ 機構設立申請書件及附件彙總表」 (格式如附件三) 。 │
│ (一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 │
├──────────────────────────────┤
│申請機構名稱或申請人: (蓋章) │
│代 表 人: (簽名蓋章) │
│地址: │
│聯絡人: │
│電話: │
│傳真: │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附註:
一 政府出資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營金融機構申請設立者,得以最近三年
經審計部審定之財務報告代替本申請書件第十二項有關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之財務報告;第十四項經律師或會計師審查之預定之金融控股公
司設立審查表,得以該公營金融機構之法務單位或稽核單位代替律師
或會計師進行審查。
二 預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如無法依本申請書填報或檢附第
(五) 、第 (六) 、第 (七) 有關預定之各子公司相關基本資料或應
備書件者,得於第四項之營業、財務及投資計畫書中以該各子公司之
公司名稱,檢具分別經各該公司董事會通過有意成為該預定之金融控
股公司之子公司之會議記錄,並提出完成該計畫之合理期間之說明代
之。
附件 二: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審查表
填表及審查注意事項如下:
一 由新設立或轉換之金融機構填報,並經會計師或律師逐項審查及表示
意見。意見欄如不敷使用,請另以附件說明並交互引註。
二 會計師或律師審查時應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且均應查明事實;書面
資料亦應核對正本。如遇轉換之金融機構無法提供資料、發現有異常
或違反法令等情事,請另予逐項敘明,並表示是否影響金融控股公司
之設立。
三 轉換之金融機構應據實填報,會計師或律師應確實審查,不得有虛偽
不實、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註:政府出資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營金融機構申請設立者,本設立審查表
得以該公營金融機構之法務單位或稽核單位代替律師或會計師進行審
查。
┌────────────────────┬───────┬─┐
│審 查 條 件 │金融機構填報 │專│
├────────────────────┼─┬─┬─┬─┤ │
│□發起設立: □ 轉換設立 │正│異│ │備│ │
├────────────────────┤ │ │不│ │家│
│□營業讓與: □ 股份轉換 │ │ │ │ │ │
├────────────────────┤ │ │ │ │ │
│□有無構成公平交易法第六條之事業結合行為│ │ │ │ │意│
│ ? │ │ │適│ │ │
├────────────────────┤ │ │ │ │ │
│□是否已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結合許可? │ │ │ │ │見│
├────────────────────┤ │ │ │ │ │
│一、基本資料審查: │ │ │用│ │ │
├────────────────────┤ │ │ │ │審│
│中文名稱: 預定子公司家數:______家│ │ │ │ │ │
├────────────────────┤ │ │ │ │ │
│英文名稱: 國 籍: │常│常│ │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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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控制性持股比率: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是否│ │ │ │ │ │
│ 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達金融控股│ │ │ │ │ │
│ 公司法第四條第一款定義之控制性持股? │ │ │ │ │ │
├────────────────────┼─┼─┼─┼─┼─┤
│2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六條所訂之同一關係人│ │ │ │ │ │
│ 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金融控股公司者,│ │ │ │ │ │
│ 是否由對各金融機構之投資總額最高者,代│ │ │ │ │ │
│ 表申請,並共同設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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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設立許可申請書,是否│ │ │ │ │ │
│ 載明公司名稱,資本總額,公司及其預定之│ │ │ │ │ │
│ 各子公司所在地、事業類別、名稱及持股比│ │ │ │ │ │
│ 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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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章程之記載內容: │ │ │ │ │ │
│(1) 所載營業項目是否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 │ │ │ │
│ 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 │ │ │ │ │
│(2) 章程記載事項是否符合公司法、金融控股│ │ │ │ │ │
│ 公司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 │ │ │ │ │
│(3) 公司組織及資本總額是否符合金融控股公│ │ │ │ │ │
│ 司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 │ │ │ │ │ │
├────────────────────┼─┼─┼─┼─┼─┤
│5 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是否出具本法第四條之│ │ │ │ │ │
│ 大股東名冊?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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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起設立金融控股公司者,是否檢具發起人│ │ │ │ │ │
│ 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並是否符合依金融控│ │ │ │ │ │
│ 股公司法第十七條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之│ │ │ │ │ │
│ 發起人、負責人範圍及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 │ │ │ │
│ 準則」之條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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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營業、財務及投資計畫書記載內容: │ │ │ │ │ │
│(1) 是否載明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方式│ │ │ │ │ │
│ ? │ │ │ │ │ │
│(2) 是否載明股權結構、組織調整計畫 (含金│ │ │ │ │ │
│ 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 ? │ │ │ │ │ │
│(3) 是否載明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之經濟效益│ │ │ │ │ │
│ 評估? │ │ │ │ │ │
│(4) 是否載明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後之業│ │ │ │ │ │
│ 務經營政策? │ │ │ │ │ │
│(5) 是否編制設立後未來三年預估之預計資產│ │ │ │ │ │
│ 負債表及損益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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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預定之各子公司是否│ │ │ │ │ │
│ 檢具董事及監察人名冊?並是否符合依金融│ │ │ │ │ │
│ 控股公司法第十七條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 │ │ │ │ │
│ 之發起人、負責人範圍及其應具備之資格條│ │ │ │ │ │
│ 件準則」及「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兼任子公│ │ │ │ │ │
│ 司職務辦法」之條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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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是否檢具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預定之各子│ │ │ │ │ │
│ 公司之預定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協理之資格│ │ │ │ │ │
│ 證明文件?並是否符合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 │ │ │ │
│ 十七條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之發起人、負│ │ │ │ │ │
│ 責人範圍及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準則」及「│ │ │ │ │ │
│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 │ │ │ │ │
│ 之條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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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預定之各子公司之│ │ │ │ │ │
│ 股東會會議特別決議或發起人會議紀錄:│ │ │ │ │ │
│ (1) 是否載明出席股數,並由主席及紀錄簽│ │ │ │ │ │
│ 名或蓋章? │ │ │ │ │ │
│ (2) 是否載明決議通過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及│ │ │ │ │ │
│ 成立方式? │ │ │ │ │ │
│ (3) 是否載明決議通過新設立或轉換之預定│ │ │ │ │ │
│ 金融控股公司章程? │ │ │ │ │ │
│ (4) 如有新設公司是否載明決議通過其公司│ │ │ │ │ │
│ 章程? │ │ │ │ │ │
│ (5) 是否載明決議通過營業讓與或股份轉換│ │ │ │ │ │
│ 之決議或契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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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辦理營業讓與之讓與契約或讓與決議;辦│ │ │ │ │ │
│ 理股份轉換之轉換契約或轉換決議: │ │ │ │ │ │
│ (1) 辦理營業讓與之讓與決議或讓與契約書│ │ │ │ │ │
│ 是否載明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第│ │ │ │ │ │
│ 二項之應記載事項? │ │ │ │ │ │
│ (2) 辦理股份轉換之轉換決議或轉換契約書│ │ │ │ │ │
│ 是否載明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 │ │ │ │ │
│ 二項之應記載事項?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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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是否檢具營業讓與或股份轉換計畫書?計│ │ │ │ │ │
│ 畫書並是否包括對債權人與客戶權益之保│ │ │ │ │ │
│ 障及對受僱人權益之處理等重要事項?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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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是否檢附會計師對股份轉換換股比率之評│ │ │ │ │ │
│ 價合理性意見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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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是否檢附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報│ │ │ │ │ │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有│ │ │ │ │ │
│ 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之文件? │ │ │ │ │ │
├────────────────────┼─┼─┼─┼─┼─┤
│15 是否檢附預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 │ │ │ │ │
│ 機構最近三年與截至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 │ │ │ │ │
│ 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擬制性合併報表 (含│ │ │ │ │ │
│ 目前發行之債務工具類別、到期日及資產│ │ │ │ │ │
│ 評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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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是否檢附預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 │ │ │ │ │
│ 機構於申請日前最近半年之資本適足說明│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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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金融機構辦理營業讓與須新設機構者,是│ │ │ │ │ │
│ 否另附「營業讓與新設機構設立申請書件│ │ │ │ │ │
│ 及附件彙總表」 (格式如附件三) ,並檢│ │ │ │ │ │
│ 附相關附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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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是否檢附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 │ │ │ │ │
│ 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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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之審酌條件: │ │ │ │ │ │
│ (一) 審酌財務業務之健全性及具經營管理之│ │ │ │ │ │
│ 能力者,應審酌下列各項: │ │ │ │ │ │
│ 1 預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 │ │ │ │ │
│ ,最近三年內經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 │ │ │ │ │
│ 見之查核報告,如出具之保留意見,│ │ │ │ │ │
│ 是否已獲具體改善?或於第二點第一│ │ │ │ │ │
│ 項第五款之營業、財務及投資計畫書│ │ │ │ │ │
│ 已提出改善計畫? │ │ │ │ │ │
│ 2 預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 │ │ │ │ │
│ 最近三年內是否有無違反銀行法或保│ │ │ │ │ │
│ 險法受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全部或一部│ │ │ │ │ │
│ 主要業務之處分,或依證券交易法第│ │ │ │ │ │
│ 六十六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處分│ │ │ │ │ │
│ 者? │ │ │ │ │ │
│ 3 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之預定負責人及│ │ │ │ │ │
│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協理是否具備依│ │ │ │ │ │
│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七條訂定之「金│ │ │ │ │ │
│ 融控股公司之發起人、負責人範圍及│ │ │ │ │ │
│ 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準則」及「金融│ │ │ │ │ │
│ 控股公司負責人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 │ │ │ │ │
│ 」之條件? │ │ │ │ │ │
│ 4 預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 │ │ │ │ │
│ 最近一次在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之檢│ │ │ │ │ │
│ 查報告中,有無業務及財務顯著惡化│ │ │ │ │ │
│ 應立即改善而未改善事項,或業務發│ │ │ │ │ │
│ 生重大異常,或因內部控制發生疏失│ │ │ │ │ │
│ ,導致重大財務損失或惡化而未改善│ │ │ │ │ │
│ 事項?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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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審酌資本適足性時,應審酌下列各項: │ │ │ │ │ │
│ 1 預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 │ │ │ │ │
│ ,其資本適足性或認許資產減除負債│ │ │ │ │ │
│ 之餘額是否達到各業別主管機關現行│ │ │ │ │ │
│ 規定之標準?或二家以上同業別之金│ │ │ │ │ │
│ 融機構轉換設立時,其中一家金融機│ │ │ │ │ │
│ 構之資本適足性未達到各業別主管機│ │ │ │ │ │
│ 關現行規定之標準,依第二點第一項│ │ │ │ │ │
│ 第五款之營業、財務及投資計畫書提│ │ │ │ │ │
│ 出之合理期間內,可否健全該預定之│ │ │ │ │ │
│ 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保險子│ │ │ │ │ │
│ 公司及證券子公司之業務經營? │ │ │ │ │ │
│ 2 金融機構以營業讓與方式轉換設立為│ │ │ │ │ │
│ 金融控股公司者,其讓與全部營業及│ │ │ │ │ │
│ 主要資產負債有無損及存款人、被保│ │ │ │ │ │
│ 險人、投資人或其他債權人之權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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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審酌對金融市場競爭程度及增進整體經│ │ │ │ │ │
│ 濟利益及公共利益之影響者,指應審酌│ │ │ │ │ │
│ 下列因素: │ │ │ │ │ │
│ 1 是否能擴大金融機構經濟規模、提升│ │ │ │ │ │
│ 經營效率及提高競爭力? │ │ │ │ │ │
│ 2 是否能促進金融安定、提升金融服務│ │ │ │ │ │
│ 品質、提供便利性? │ │ │ │ │ │
│ 3 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如構成公│ │ │ │ │ │
│ 平交易法第六條之事業結合行為者,│ │ │ │ │ │
│ 是否同時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申│ │ │ │ │ │
│ 請許可? │ │ │ │ │ │
├────────────────────┼─┼─┼─┼─┼─┤
│應特別敘明事項 │ │ │ │ │ │
└────────────────────┴─┴─┴─┴─┴─┘
會計師 (律師) : 申請公司負責人: 填報人:
附件 三:營業讓與新設機構設立申請書件及附件彙總表
┌──────────────────────────────┐
│一、新設機構名稱: │
├──────────────────────────────┤
│二、新設機構預定董事長: │
├──────────────────────────────┤
│三、新設機構事業類別: │
├──────────────────────────────┤
│四、新設機構預定資本及資產總額: │
├──────────────────────────────┤
│五、新設機構所在地: │
├──────────────────────────────┤
│六、檢附應備書件: │
├──────────────────────────────┤
│ (一) 新設機構分公司名稱、所在地及經理人名冊 │
├──────────────────────────────┤
│ (一) 原金融機構股東會會議記錄 (視為新設機構發起人會議) 。 │
├──────────────────────────────┤
│ (二) 預定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協理名冊。 │
├──────────────────────────────┤
│ (三) 董 (理) 事、監察人 (監事) 名冊。 │
├──────────────────────────────┤
│ (四) 新設機構之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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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新設機構於營業讓與評價基準日之擬制性資產負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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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新設機構於營業讓與評價基準日之資本適足性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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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新設機構營業執照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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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預留於金融控股公司下之資產項目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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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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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機構預定董事長: (簽名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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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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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財政部公報 第 39 卷 1984 期 3629-3641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0 年 1 月號 第 84~88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6 年 10 月 12 日金
管銀(六)字第09660004600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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