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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所稱「不得參與該相關事業之經營」係指銀行股
權代表、負責人或職員不得擔任該被投資事業之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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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10 月 19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一)字第
0901000075
號
函 |
主 旨: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商業銀行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經主
管機關核准者,得投資於非金融相關事業,但不得參與該相關事業之經營
。所稱「不得參與該相關事業之經營」係指銀行股權代表、負責人或職員
不得擔任該被投資事業之經理人。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依據臺灣銀行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90) 銀信字第○二四七七號函辦理。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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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39 卷 1982 期 3326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0 年 12 月號 第 6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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