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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所詢農會信用部辦理擔保放款之相關規定乙案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10 月 17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三)字第
0900003119
號
函 |
主 旨:所詢農會信用部辦理擔保放款之相關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院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九○) 中分義刑慶九十訴二六三決字
第一六三九二號函。
二 查本部並未就農會信用部辦理擔保放款之「分散借款,集中使用」設
有特別規定,但農會信用部依據農會法第五條第二項及銀行法第一百
三十九條第一項,亦適用銀行法,而該法去 (八十九) 年十一月一日
公布之修正條文中,新增之第三十三條之四,其立法目的即在於防範
人頭貸款問題,其規定如下:「對於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或第三
十三條之二所列舉之授信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銀行申請辦理之授信
,亦有上述規定之適用。向銀行申請辦理之授信,其款項為利用他人
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移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視為前
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向銀行申請辦理之授信。」俾對於違反者得
依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規定處罰之,以期有效扼止人頭戶之現象。
三 關於所詢本部八十一年、八十二年間就農會信用部辦理擔保放款程序
之相關規範為何乙節,查來文所稱之「土地之估價方法、時價認定依
據、放款值核估標準、內部之控管措施」事項,係屬各金融機構自主
經營及實務操作範圍,本部前於八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台財融第八一
○四五七五五四號函發布之「農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
條中規定:「各農、漁會信用部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依據基層金融
研究訓練中心編訂之各項業務作業手冊,編訂作業流程,以作為操作
管理及內部稽核依據。」,另於八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發布之銀行法
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銀行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對擔保品
覈實鑑價,應訂定擔保品鑑價標準。」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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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60 輯 151-152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