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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釋示信託業不得受託管理處分耕地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10 月 11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四)字第
0090723327
號
函 |
主 旨:關於貴行函請釋示,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信託業得否受託管理、處分農耕地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行九十年七月四日九十高銀總信託字第○○一一號函。
二 本案經洽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明定「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所稱「承受」應係指所有權移轉登記而言。
而依信託法第一條規定,信託行為之成立要件,需委託人將財產權移
轉予信託人,是以私法人既不得承受耕地,似不得依信託法規定受託
管理或處分耕地。另經洽法務部意見略同。檢附該二部會來函影本各
乙份如附件。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9 輯 167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