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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訂定「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自律規範」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一)字第
0900007524
號
函 |
主 旨:貴公會等共同訂定所報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自律規範」修正核定
如附件,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全法
字二六六○號函辦理。
二 至中華民國創業投資商業同業公會尚未完成自律規範提會通過部分,
應自該公會通過該自律規範後,始得納入共同行銷之對象範圍。
三 前揭自律規範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附 件: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自律規範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全法字二六六○號函訂定
第一條 為規範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進行業務或交易行
為、共同業務推廣行為、資訊交互運用或共用營業設備或場所之
方式,並確保客戶權益,特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 (以下稱本法)
第四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本規範。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皆應遵守本規範之規定。
第二條 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 共同行銷
指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各子公司間,為共同業務推廣行為、
共同使用客戶資料、共用營業設備、場所及人員或提供跨業
之綜合性金融商品或服務。
二 客戶資料
客戶資料係指客戶之下列基本資料、帳務資料、信用資料、
投資資料、保險資料等。但各子公司可依其業務特性,增刪
上述資料之分類與內容。
(一) 基本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電
話及地址等資料。
(二) 帳務資料:包括帳戶號碼或類似功能號碼、信用卡帳號、
存款帳號、交易帳戶號碼、存借款及其他往來交易資料及
財務情況等資料。
(三) 信用資料:包括退票記錄、註銷記錄、拒絕往來記錄及業
務經營狀況等資料。
(四) 投資資料:包括投資或出售投資之標的、金額及時間等資
料。
(五) 保險資料:包括投保保險種類、年期、保額、繳費方式、
理賠狀況及拒保記錄等相關資料。
三 金融控股公司同業公會 (以下簡稱本公會)
指金融控股公司所組織成立之同業公會,在本公會未成立前
,指各子公司所屬之同業公會。
第三條 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業務或交易行為,應共同
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 應符合各相關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規定。
二 不得有背信或不當利益輸送之情事。
三 應避免與其客戶有利益衝突,並不得有損害客戶權益之行為
。
第四條 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與其從業人員應本忠實誠信原則,恪遵
法令。
因資訊交互運用或職務之關係知悉客戶未公開之消息,如該未公
開消息經公開後足以對客戶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者,知悉消息之上開公司或人員於該消息公開前不得買進或賣出
該客戶所發行之有價證券暨以該有價證券為標的之期貨契約及將
該未公開消息向職務無關之第三者透露,亦不得暗示或促使或利
用第三人買進或賣出前述之有價證券暨以該有價證券為標的之期
貨契約。
第五條 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於揭露、
轉介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時,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 符合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規定者。
二 經客戶簽訂契約或書面同意者。
三 本規範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之事項。
依前項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不得有損害客戶權益之
情事。
除法令另有規定、經客戶簽訂契約或書面明示同意者外,揭露、
轉介或交互運用之客戶資料不得含有客戶基本資料以外之帳務、
信用、投資或保險資料。
第六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與其他第三人進行共同行銷、於揭露、
轉介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時,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 符合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規定者。
二 經客戶簽訂契約或書面同意者。
三 本規範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之事項。
依前項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不得有損害客戶權益之
情事。
除法令另有規定、經客戶簽訂契約或書面明示同意者外,揭露、
轉介或交互運用之客戶資料不得含有客戶基本資料以外之帳務、
信用、投資或保險資料。
第七條 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相互揭露客戶資料,或揭
露客戶資料予其他第三人時,應訂定保密協定,並維護客戶資料
之機密性或限制其用途。
收受並運用資料之機構不得再向其他第三人揭露該等資料。
資料係屬於可公開取得且無害於客戶之重大利益者,則不受前項
之限制。
第八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向客戶揭露保密
措施,該措施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 資料蒐集方式: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取得客戶資料之方式
。
二 資料儲存及保管方式: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取得客戶資料
後,如何保存該等資料。
三 資料安全及保護方法: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有關資訊防火
牆之建置方式及效果。
四 資料分類、利用範圍及項目:依照本規範第二條第一項第二
款之分類,揭露欲使用之資料性質及項目。
五 資料利用目的:依照資料分類,說明對於不同性質資料使用
之意圖。
六 資料揭露對象:依照資料分類,說明對於不同性質資料揭露
之對象。
七 客戶資料變更修改方式:客戶有更改資料之需求,提供客戶
修改之申請途徑。
八 行使退出選擇權方式: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依照本規範
第六條、第十一條所為之行為,客戶得通知金融控股公司或
其子公司停止對其相關之資訊交互運用及共同業務推廣行為
。行使方式應於保密措施中揭露。
揭露保密措施及其修訂內容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客
戶,另採公司網頁、營業處所內明顯位置張貼公告、大眾媒
體公告或其他足以由主管機關認定為已公開揭露之方式辦理
。
第九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應將所為共同行銷行為應遵守之規範,
列入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項目。
第一○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與客戶簽訂商品或服務契約時,應向客
戶明確揭露本契約涵蓋之重要內容及交易風險,並註明該商品
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或其他之保障。
第一一條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於使用客戶資料從事共同業務推廣行
為時,應於接獲客戶通知停止使用其資料後,立即依其通知辦
理。
第一二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除依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強制客戶
與其他子公司簽訂契約,以購買其商品或服務作為授信或提供
服務之必要條件。
第一三條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進行宣傳或廣告時,不得有誤導、誇
大或不實之情形。
第一四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既有或新設之營業場所及設備,增設其
他子公司之業務或商品販售,其營業場所及設備之設置應符合
相關法令及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一五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共同營業場所時,應明確區分不同之
業務項目,並於營業場所內明顯適當位置設置營業項目之告示
牌。
第一六條 為確保屬於客戶資料之安全及避免因不當運用而損害客戶之權
益,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應建立客戶資料庫,妥善儲存、保
管及管理客戶相關資料,並建立該客戶資料庫之安全措施,僅
被授權員工始可使用客戶資料。
第一七條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從業人員從事其他子公司之業務執行或
商品銷售時,應具備該業務所需之特定資格條件或證照。
客戶要求從業人員於交易前出具依法所必須具備之資格條件或
證照時,該從業人員不得拒絕並應立即出示。
第一八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共同營業場所或設備,或委託其他子
公司之從業人員進行共同業務推廣行為,應就費用之分攤及法
律責任之歸屬訂立契約,其契約內容不得損害客戶或契約任一
方之重大利益。
第一九條 本規範由相關同業公會共同訂定,經各同業公會理事會會議通
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本規範修正時由本公會理事會會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
施行。但在本公會未成立前,由相關同業公會共同修訂並報請
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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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1 年 3 月號 第 109-116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