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關於客戶身分相關資料,應確實
落實「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
3 條規定由行員記錄,不得要求客戶自行填寫,以避免造成民眾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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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4 月 13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一)字第
09800146721
號
函 |
主 旨:請確實依「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
」第 3 條規定,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由行員記錄客戶本人或
代理人之相關資料,以避免造成民眾不便,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
」第 3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
於確認客戶身分後,另須踐行記錄客戶(或代理人)身分相關資料之
行為,不論是本人或代理人之交易,均應由金融機構負責記錄,不得
轉嫁予客戶。
二、頃據立法委員反映大額通貨交易申報新措施有擾民之虞,經查係部分
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要求客戶本人或代理人填寫
身分相關資料之申請表或登記表,致造成民眾不便。
三、為改善大額通貨交易申報實務執行面與現行法規規定不一致造成擾民
之情形,請 貴行確實落實「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
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 3 條規定,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
易,由行員記錄客戶本人或代理人之相關資料,以兼顧民眾便利性與
適法性。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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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8 年 6 月號 第 87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