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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廢止財政部 92.03.21 台財融(五)字第 0925000075 號令,有關旅客攜
帶外幣出、入國境超過一萬美元,應報明海關登記令函一則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外字第
09950002064
號
令 |
全文內容:廢止財政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台財融(五)字第○九二五○○○○七
五號令,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 件:財政部 令
中華民國 92 年 3 月 21 日
台財融(五)字第 0925000075 號
一、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超過等值壹萬美
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本部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台財融第八四七
○六四五八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二、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十一條發布。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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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144 期 19230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2 年 3 月 21 日台財融(五)字第 092
5000075 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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