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現金卡發卡機構應以書面、簡訊或其他電子訊息等方式提供繳款訊息,並
揭露每期應繳納款項及截至前期未清償本金內容,如持卡人未能繳足款項
,則應增列債務抵充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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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7 月 20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票字第
09900236610
號
函 |
主 旨:為充實對現金卡持卡人資訊告知,有關發卡機構對現金卡繳款資訊應揭露
內容及方式等相關事宜,請轉知各發卡機構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99 年 3 月 22 日及 6 月 14 日全授消字第 0990000145A
號及 0991000681A 號函。
二、各現金卡發卡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現金卡繳款資訊揭露事宜:
(一)適用對象:全體現金卡持卡人;但「已與發卡機構達成債務協商協
議」及「現金卡額度縮減為零,且無法再動用額度」之持卡人,得
由各發卡機構另依協商或還款契約約定辦理繳款通知相關事宜。
(二)揭露方式:現金卡發卡機構應依持卡人要求,與其約定以書面、簡
訊或其他電子訊息等方式,提供持卡人相關繳款訊息。
(三)繳款訊息應揭露內容:
1.「每期應繳納款項」(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各項費用應分別列
示)及「截至前期未清償本金」。
2.如持卡人未繳足應繳款項時,應增列發卡機構依契約約定採行之
債務抵充順序。
三、現金卡發卡機構之繳款訊息揭露與前開規定不符者,應於本函發布之
日起六個月內調整。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本會銀行局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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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