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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逾期之放款債權轉換為債券後,其會計處理應與其他債券相同,且得
不適用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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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6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10300156150
號
書函 |
主 旨:有關貴會函詢銀行逾期之放款債權如轉換為債券,其會計處理及出售該債
券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3 年 5 月 26 日全授字第 1031001260A 號函。
二、銀行之放款債權轉換為債券後,其會計處理應與其他債券相同,分類
與除列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關該債券出售時,是否應遵循「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
」之相關規定乙節,參酌財政部 90 年 5 月 2 日台財融(三)字
第 90161965 號函釋,上開應注意事項之不良債權範疇,係指符合應
列報逾期放款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並包括准免列報之協議分
期償還案件。放款債權轉換為債券後,得不適用該應注意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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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