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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辦理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所銷售之保單保費融資業務,有關無擔保放
款之保費融資得排除適用債務人無擔保債務除以月平均收入不宜超過 22
倍之規定,考量主要客群為境外自然人,所涉風險較高,故應待完成風險
強化措施後,再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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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外字第
10600048360
號
函 |
主 旨:所報銀行辦理保險業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 )所銷售之保單保費融資
業務具體作法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會 105 年 8 月 19 日全授消字第 1051000772A 號函暨
105 年 5 月 12 日全授消字第 1050000493A 號函。
二、有關貴公會建議無擔保放款之保費融資得排除適用債務人無擔保債務
除以月平均收入不宜超過 22 倍之規定部分(簡稱 DBR 22 倍),本
會原則同意,並請完成以下之控管措施,於本會及貴公會 OBU 相關
風險強化措施完成後,再予辦理:
(一)考量 OBU 辦理保費融資業務之客戶對象係境外自然人,與前開
DBR 22 倍限制之雙卡客群不同,且透過限制保險契約相關權利批
註條款之約定,銀行債權可於保險理賠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
獲得保障,與 DBR 22 倍規範之無擔保債務係以借款人月收入作為
還款來源之情形有別,得排除適用 DBR 22 倍之規範,惟應有配套
控管措施。
(二)上開之配套控管措施應包括:
1.銀行應依貴公會所報遵循授信 5P 原則進行評估以及落實執行認
識客戶(KYC )作業。
2.銀行應自行訂定承作 OIU 保單保費融資之內部規範(包含但不
限於授信前之評估及貸後管理暨相關稽核作業等),報董事會通
過。
(三)考量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辦理保費融資之主要客群應係境外
自然人,所涉風險較高,宜俟本會及貴公會就下列相關風險管理措
施完成後,再予辦理:
1.本會刻正檢討修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以強化 OBU
之境外客戶身分審查相關之風險管理事項。
2.上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將增訂授權貴公會訂定 OBU 辦理確認客
戶身分審查程序之細部程序及參考範本,俾利業者遵循。
三、關於花旗(台灣)銀行建議 OIU 保單保費融資如以「保險解約金返
還請求權」設質予銀行,似得認定為擔保授信一節,該等解約金返還
請求權得否作為質權標的,鑑於司法實務尚有不同見解,易引發爭議
,應予緩議。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