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修正條文草案經同意備查後,得給予會
員銀行 6 個月調整期間修正內部規範。本會 106.06.20 金管銀外字第
10600064741 號令生效前,銀行應依原自律規範第 25 條第 3 項有關避
險定義及控管措施規定辦理;該令生效後,則應即適用該令所定規定
|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7 月 03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外字第
10600116280
號
函 |
主 旨:所報「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修正條文草案一案,請依說明
二修正後同意備查,並請轉知會員銀行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公會 106 年 5 月 10 日全風衍字第 10610
00366A 號函辦理。
二、旨揭自律規範修正條文第 25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8 款
,請刪除「匯率類」文字。
三、旨揭自律規範經同意備查後,銀行內部規範有未符合本次修正條文規
定者,貴公會得給予會員銀行 6 個月調整期間,以符合規定。
四、原自律規範第 25 條第 3 項有關避險定義及控管措施規定,本會
106 年 6 月 20 日金管銀外字第 10600064741 號令已予明定,並
於 106 年 12 月 20 日生效,爰該令生效前,銀行仍應依原自律規
範第 25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該令生效日後,銀行應即適用該令所
定避險定義及相關控管措施規定。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請轉知所
屬會員銀行及外銀在台分行)
副 本: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