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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間接匯款作業準則」第二條規定之對大
陸地區間接匯出款業務釋義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12 月 12 日 |
發文文號: |
台融局(一)字第
84789631
號
函 |
主 旨:臺灣地區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間接匯款作
業準則」第二條所規定之對大陸地區間接匯出款業務,拍發受款人及其往
來銀行均在大陸地區之匯款指示逶過該準則所稱之第三地區銀行辦理解匯
,尚符該準則之規定。惟第三地區銀行為臺灣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時,
仍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辦理,請查照。
說 明:依據中央銀行外匯局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84) 台央外字第 (柒) 二一
五一號函轉貴行八十四年十月二十日一總國劃字第一二○○四號函辦理。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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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24 輯 143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