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授信業務仍應與銀行各單位合計並適用銀行法相關
規定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12 月 12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融局(五)字第
84788234
號
函 |
主 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屬總行管轄之分支機構,並無獨立人格,不能為權利義
務主體;其所辦理之授信業務仍應與銀行各單位授信合計,整體而言仍有
銀行法相關規定之適用,復請查照。
說 明:復貴行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八三年大安金字第○九○六號函。
相關法條: |
|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24 輯 93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6 月 17 日金管銀
外字第 111027171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