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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茲規定「農會信用部適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12 月 11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4788620
號
函 |
主 旨:茲規定「農會信用部適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如說明,請查
照轉知。
說 明:一 依據銀行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者,係指
農會信用部對其負責人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
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對同一授信客戶之每筆或累計金額
達「該信用部對同一人擔保放款最高限額」之半數者。
三 農會信用部適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
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規定如左:
(一) 所稱授信限額,指農會信用部對其負責人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
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對同一客戶
之授信限額,比照「該信用部對同一人擔保放款最高限額」。
(二) 所稱授信總餘額,指農會信用部對其負責人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
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總餘額不
得超過各該農會上一會計年度決算淨值之一.五倍。
(三) 所稱授信條件包括:
1 利率及手續費。
2 擔保品及其估價。
3 保證人。
4 貸款期限。
5 本息償還方式。
(四) 所稱同類授信對象,係指同一農會信用部、同一基本放款利率期間
內、同一貸款用途及同一會計科目下之授信客戶。
四 左列授信項目,得不計入本規定所稱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內:
(一)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所稱「經政府專案核定之放款」。
(二) 以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或本
信用部定存單為擔保品之授信。
(三) 受託代放款項。
五 本規定事項所稱負責人,係指銀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所規定之
農會人員;所稱「該信用部對同一人擔保放款最高限額」,係指農會
信用部依據財政部規定經由會員 (代表) 大會所議定對同一人擔保放
款之最高限額。
六 不合本規定之舊授信案件,得依原契約至所訂借期屆滿為止。但短期
授信案件得依原契約以展期一次為限。
七 本部七十九年九月十二日台財融第七九一二六九九八九號函及八十年
一月十五日台財融第七九○四三九四七三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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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33 卷 1676 期 36412-36413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5 年 2 月號第 49~51 頁 常用金融法規彙編(89年12月)第 6 版 1 冊 585~58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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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79 年 9 月 12 日台財融第 791269989
號函,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0 年 1 月 15 日台財融第 790439473
號函,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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