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臺灣地區銀行與大陸地區銀行為金融業務往來所建立之通匯關係資料,免
逐項申報。另辦理簽發擔保信用狀或履約保證至大陸地區之統計,依其業
務屬性納入兩岸金融業務往來相關報表即可 |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10510001470
號
函 |
主 旨:本會 98 年 9 月 1 日金管銀法字第 09810004240 號函及 99 年 11
月 4 日金管銀法字第 0990034009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
知所屬會員機構。
說 明:一、鑒於兩岸已進入互設分支機構之雙向往來階段,跨境貿易匯款等相關
業務亦已穩定發展,有關臺灣地區銀行之海外分支機構、國際金融業
務分行及外匯指定銀行與大陸地區銀行為金融業務往來所建立之通匯
關係資料,免逐項向本會銀行局申報。
二、另為審慎監理對大陸地區暴險,本會「單一申報窗口」已訂有相關報
表內容,目前金融機構均已定期申報相關資料。有關臺灣地區銀行辦
理簽發擔保信用狀或履約保證至大陸地區之統計,依其業務屬性納入
兩岸金融業務往來相關報表即可,不須另行申報。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併請轉知外國
銀行在臺分行、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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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8 年 9 月 1 日金
管銀法字第 09810004240 號函,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9 年 11 月 4 日金
管銀法字第 09900340090 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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