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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臺灣地區銀行與陸資企業辦理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時,如屬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7 款規定之
應收帳款收買業務,則不適用同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有關授信
對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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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5 月 19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10000061260
號
函 |
主 旨:關於台北富○銀行函請貴會轉請本會釋示有關臺灣地區銀行辦理兩岸金融
業務往來相關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說 明:一、復貴會 100 年 2 月 22 日全授字第 1000000052A 號函。
二、有關辦理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如買方為陸資企業,是否有違
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之規定
乙節:查上開辦法第 12 條明確規定適用範圍為「臺灣地區銀行在第
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前條第 6 款之授信
業務」。爰臺灣地區銀行依該辦法第 11 條第 7 款,辦理之應收帳
款承購業務,不論是否有無追索權,均不適用第 12 條有關授信對象
之限制。
三、另有關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DBU) 辦理授信業務得否徵提大陸地
區銀行及其海外分支機構所簽發擔保信用狀為授信案件加強債權之擔
保乙節,本會將另案回復。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
副 本: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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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0 年 7 月號 第 63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