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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廢止關於信用合作社設置總經理、副總經理職位後,副總經理及其以下人
員不得由理事兼任之解釋令一則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8 月 13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三)字第
09700249650
號
令 |
全文內容:廢止財政部六十七年二月十六日臺財錢字第一一五四六號令(如附件),
並自即日生效。
正 本:(刊登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本會銀行局
附 件: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臺財錢字第一一五四六號
發文日期:民國六十七年二月十六日
資料來源:合作金融法規彙編(八十六年九月版)第三八七頁
全文內容:信用合作社經核准設置總經理副總經理職位後,其副總經理及其以下人員
仍不得由理事兼任。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154 期 23469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7 年 10 月號 第 57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67 年 2 月 16 日臺財錢字第 11546 號
令,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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