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關於金融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中所稱之
「當事人」包含範圍之解釋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三)字第
09730004660
號
令 |
全文內容:茲釋示前財政部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台財融字第八五五三七八八○號令修
正發布之「金融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
所稱之當事人包含金融機構已出售不良債權之債務人。
正 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
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
銀行局
相關法條: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217 期 31741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