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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接管、清理之金融機構,接管人及清理
人關於該機構資產之處分不適用「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三)字第
09730004590
號
令 |
全文內容:茲釋示經本會依法派員接管、清理之金融機構,接管人及清理人就該金融
機構資產之處分不適用本會九十七年三月三日金管銀(三)字第○九七○
○○二九五○○號令發布之「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
正 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 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管理會、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
局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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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217 期 31741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