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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不得交互對其往來銀行負責人、主要股東,或對該負責人為負責人之
企業為無擔保授信,但符合每一消費者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之消費者貸
款額度者,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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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09900139040
號
函 |
主 旨:所詢銀行辦理授信於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二之適用疑義。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9 年 4 月 8 日全授字第 0990000720A 號函。
二、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二所規範銀行不得交互對其往來銀行負責人、主
要股東,或對該負責人為負責人之企業為無擔保授信之規定,對於符
合本會九十三年十月四日金管銀(一)字第 0930028311 號函規定之
消費者貸款,不適用之。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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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