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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為利不動產信託業務健全發展,起造人應適格並具專業,故若信託業擔任
土地及建物受託人,並委任建築經理公司或其他建築專業機構為起造人,
似較為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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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票字第
10000183130
號
函 |
主 旨:為不動產信託業務之健全發展,請貴會研提適當之不動產信託業務運作架
構及相關建議,並提供本會及內政部營建署參考。請查照。
說 明:目前信託業辦理不動產信託業務進行不動產之開發,為配合現行建築法令
規定,不論係信託業擔任起造人或由建築經理公司為建物受託人之實務作
法,均未合該二行業之業務特性,且存在相關適法爭議。為利不動產信託
業務之健全發展,起造人應適格並具專業,故若信託業擔任土地及建物之
受託人,並委任建築經理公司或其他建築專業機構為起造人,似較為可行
。爰請貴會就上述問題研議適當之不動產信託業務運作架構及相關建議。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羅○成)
副 本:內政部營建署、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