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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機構委託他金融機構代收消費性信用貸款作業,雖不受金融機構作業
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所規範,惟風險控管及內部控制程
序等事項仍應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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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7 月 06 日 |
發文文號: |
銀局(外)字第
10100115250
號
函 |
主 旨:所詢委託其他金融機構或中○郵政公司代收消費性信用貸款作業,是否應
依「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下稱本辦法
)規定辦理相關委外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奉交下貴會 101 年 4 月 11 日全授消字第 1010000223A 號
函辦理。
二、按銀行委託其他銀行或中○郵政公司代收消費性貸款或信用卡帳款作
業,係依據銀行法第 3 條之「代理收付款項」業務及郵政儲金匯兌
法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辦理,尚不屬本辦法規範之範疇,惟雙方仍應
注意風險控管及內部控制程序。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
副 本: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