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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3 項規定,進入銀行
營業場所,實施量測體溫及應佩戴口罩,倘有體溫過高情形或未佩戴口罩
者,不得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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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
發文文號: |
廢
金管銀國字第
10902711791
號
公告 |
主 旨:為防治控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所需,進入銀行營業場所,實施量測
體溫及應佩戴口罩,倘有體溫過高情形或未佩戴口罩者,不得進入。
依 據: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一○九年四月十七日核示事項。
二、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三項。
公告事項:自即日起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進入銀行營業場所,實施
量測體溫及應佩戴口罩,經連續量測二次倘有發燒(額溫達攝氏三十七點
五度或耳溫達攝氏三十八度)或未佩戴口罩者,不得進入。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26 卷 73 期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金管銀
國字第 10902717141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