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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對涉及北韓之金融交易往來,應嚴加清查及監控,倘有異常情形,應列為
疑似洗錢交易申報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一)字第
09510004500
號
函 |
主 旨:重申對涉及北韓之金融交易往來,應嚴加清查及監控,倘發現有異常情形
,應依洗錢防制法第八條授權規定事項列為疑似洗錢交易,立即向法務部
調查局申報,並副知本會銀行局,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本會 95 年 8 月 28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500383610 號函諒達
。
二、為制裁北韓於 2006 年 10 月 9 日所進行之核武試爆,聯合國安全
理事會於同年 10 月 14 日一致通過對北韓制裁第 1718 號決議,其
中第 8-(d)點有關金融制裁之決議,要求各會員國依據其國內法律
程序,就經制裁委員會或安理會指定為資助北韓核武、大規模毀滅性
武器或導彈計畫之人員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控制於各國境內之資
金、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自本決議生效日起,立即予以凍結,
並確保各國境內之資金、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無法為是類經指定
之人員或機構之利益而使用。
三、檢送美國在台協會(AIT) 95 年 10 月 16 日傳真本會銀行局之前
揭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 1718 號決議供參。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5 年 12 月號 第 63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