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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因亞洲信託投資公司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亞洲信
託投資公司接管人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1 月 31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四)字第
09740000380
號
令 |
主 旨:亞洲信託投資公司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淨值已呈負數,有不能支付
債務並有損及信託人(存款人)利益之虞,為維護金融秩序並保障信託人
(存款人)權益,爰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接管人,自 97 年 1 月
31 日下午 3 時 30 分起接管該公司。該公司股東之權利,除分配賸餘
財產外,應予喪失。接管期間停止該公司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全部職權
,相關職權由接管人行使之。
依 據:依據銀行法第 62 條、第 62 條之 2 及第 64 條規定、行政院金融重建
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4 條第 6 項規定暨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辦理
。
公告事項:一、亞洲信託投資公司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有不能支付債務並有損
及信託人(存款人)利益之虞,為維護金融秩序並保障信託人(存款
人)權益,爰依銀行法第 62 條規定,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接管
人,自 97 年 1 月 31 日下午 3 時 30 分起接管該公司。
二、接管期間停止該公司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全部職權,相關職權由接
管人行使之。
三、該公司存款債務及在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修正施行(
94 年 6 月 24 日)前已發生之非存款債務,依法仍受全額保障。
四、該公司股東之權利,除分配賸餘財產外,應予喪失。
五、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10 條規定,接管人將依法
處理亞洲信託投資公司資產負債移轉事宜;未來該公司股票無法轉換
為承受機構股票。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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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25 期 5341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