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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令釋商業銀行取得非屬銀行法第 75 條所稱之不動產投資之範圍及相關處
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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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1 月 10 日 |
發文文號: |
廢
金管銀(一)字第
09610004170
號
令 |
全文內容:商業銀行以六十四年七月四日銀行法修訂前取得、無償接收、承受或原承
受抵償日產債務之非自用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且不挹注資金及提供融資
者,參與都市更新所取得之不動產得繼續持有,非屬銀行法第七十五條所
稱之不動產投資,惟仍應積極處理。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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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7 期 1232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7 年 4 月號 第 95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7 月 1 日金管銀
法字第 10310002981 號令,自民國 103 年 7 月 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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