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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國內銀行香港分行得由其總行依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
公司許可辦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許可後,辦理有關人民幣存款
、匯款、兌換及貿易融資等人民幣業務,經許可辦理者,應於正式簽署人
民幣業務清算協議後將協議影本報主管機關備查,銀行並應每月申報辦理
情形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
發文文號: |
廢
金管銀法字第
09810005780
號
函 |
主 旨:關於國內銀行香港分行辦理人民幣業務事宜,請轉知會員機構依說明二辦
理,請 查照。
說 明:1 、依據「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第 9
條第 1 項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98 年 10 月 29 日陸經字第 09800
21369 號函辦理。
2 、國內銀行之香港分行辦理人民幣業務,應由其總行依「臺灣地區銀行
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
向本會申請許可。有關人民幣業務範圍、申請應備文件及相關管理規
定,茲分述如下:
(1)香港分行得辦理之人民幣業務,以人民幣存款(包括支票存款)、
匯款、兌換及貿易融資為限。香港分行為辦理前述人民幣業務之需
要,得於人民幣清算銀行開設人民幣同業往來帳戶。
(2)申請應備文件
1.營業計畫書。營業計畫書應敘明擬辦理之人民幣業務項目及業務
發展規劃,並須就辦理人民幣業務所涉及之糾紛處理、債權確保
及風險控管問題,研擬具體可行之因應措施。
2.擬與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簽署之人民幣業務清算協議影本
,協議內容不得有涉及政治議題之相關文字,亦不得更改香港分
行之名稱。
(3)經許可辦理人民幣業務者,應於正式簽署人民幣業務清算協議後 7
日內,將協議影本報本會備查。另香港分行如擬新增人民幣業務項
目,應先報經本會許可。
(4)總行應於每月 15 日前將上月香港分行之人民幣業務辦理情形,向
本會申報。申報作業,暫以電子郵件方式辦理(收件者:legal@
banking.gov.tw),檢附人民幣業務統計資料表一份(如附件)。
3 、財政部 93 年 5 月 20 日台財融(一)字第 0930014298 號函自即
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
銀行局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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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3 年 5 月 20 日台財融(一)字第 093
0014298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金管銀法字第 10010000620 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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