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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正「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第 10 條有關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向持卡
人收取之各項收費項目規定,並自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27 日生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6 月 27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合字第
10030001591
號
公告 |
主 旨:修正「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條,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
七日生效。
依 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一百八十七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條修正條文(如附件)。
附 件: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條修正條文
第十條 收費項目(註:本條約款應全部以紅色文字標示)
發行機構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費用或逕自電子票證之儲值餘額及
押金中扣抵:
一、每張記名式之電子票證製發(包括毀損後換發)工本費為新
臺幣____元;每張無記名式之電子票證製發(包括毀損後換
發)工本費為新臺幣____元。
二、掛失手續費:記名式電子票證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
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
被竊等情形),而持卡人申請掛失時,每次掛失手續費依下
列方式收取:
□結合信用卡發行之電子票證,其掛失補發費用為新臺幣__
__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貳佰元)。
□非結合信用卡發行之電子票證,辦理掛失後,如不申請補
發者為新臺幣____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貳拾元);如
申請補發者為新臺幣____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壹佰元
)。
三、贖回作業手續費:記名式電子票證持卡人申請贖回全部或部
分儲值餘額時,每次手續費為新臺幣____元(最高不得超過
新臺幣拾元)。但贖回方式,如於非發卡機構自行之自動
化服務設備提領現金者,每次為新臺幣____元(最高不得超
過新臺幣陸元);跨行轉帳者,每次為新臺幣____元(最高
不得超過新臺幣壹拾柒元)。(註:發行機構如以退回電子
票證為持卡人申請贖回儲值餘額及押金之條件時,應明定於
契約)
四、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持卡人向發行機構申請終止契約時,
應支付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新臺幣____元(最高不得超過新
臺幣貳拾元)。但電子票證使用五次(含)以上且滿三個月
者,則免收手續費。持卡人同時申請贖回全部儲值餘額及終
止本契約時,發行機構僅得收取一筆贖回或終止契約作業手
續費。
五、交易紀錄查詢手續費:持卡人除得於發行機構所提供自動化
服務機器為免費查詢電子票證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外,得依
下列收費標準,向發行機構申請提供五年內之書面電子票證
交易紀錄:第一頁新臺幣____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貳拾
元),第二頁起每頁加收新臺幣____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
幣伍元)。
(註:發行機構如有其他收費項目或就上述收費項目另有收費標
準,應於契約中明定)
相關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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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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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0 年 8 月號第 39-41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8 年 7 月 15 日金
管銀合字第 09800279685 號公告,第 10 條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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