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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已於 100 年 5 月 1 日實施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
約之履約保證機制,金融機構及信託業者應配合辦理「不動產開發信託」
、「價金信託」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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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6 月 27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票字第
10000215511
號
函 |
主 旨:關於內政部檢送「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增列履約保證機制『不動產開發
信託』、『價金信託』補充說明」,建議金融機構及信託業者據以辦理一
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內政部 100 年 6 月 1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1000724653 號函
及 100 年 6 月 21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1000724773 號函辦理,檢
附該函文影像檔。
二、鑑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之履約保證機制已於 100 年 5 月 1
日實施,為落實消費者權益保障,本會前於 100 年 5 月 19 日以
金管銀票字第 10000158640 號函業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依據旨揭
履約保證機制,配合辦理相關業務在案。為利該項政策之推動,請貴
公會將旨揭補充說明轉知所屬會員據以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羅○成)
副 本:內政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
聯合會、本會銀行局
附 件:內政部函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653號
主 旨:檢送「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增列履約保證機制『不動產開發信託』、『
價金信託』補充說明」乙份,如附件,請惠予轉知並督促金融機構及信託
業者據以辦理,俾利推動該項政策,請查照。
正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 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台北市安○路 0 段 29 號 8 樓)、本部地政司(不動產交易科)
附 件:內政部函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773號
主 旨:為因應業者辦理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保證機制「不動產開發信託」
、「價金返還之保證」、「價金信託」作業需要,請貴會惠予督促金融機
構及信託業者配合辦理,俾利推動該項政策,請查照。
說 明:預售屋買賣交易糾紛時有所聞,過去屢有發生交屋前建商倒閉,消費者已
支付價金,求償無門的情事。為落實消費者權益保障,本部及行政院消費
者保護委員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之規定,將履約保證機制納入預售
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於 99 年 8 月 16 日辦理公告,給予業
者 8 個月的準備期間,訂於 100 年 5 月 1 日生效。亦即自 5 月
1 日起,建商所提供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載明履約保證條款,其保
證方式共有 5 種,包括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價金信託、
同業連帶擔保、公會連帶保證等,其中「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
之保證」、「價金信託」受託單位為金融機關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
為順利執行該項政策,爰請貴會惠予督促所管配合辦理。
正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 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台北市安和路 0 段 29 號 8 樓)、本部地政司(中)(不動產交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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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