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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發行之境內外幣計價金融債券及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之外幣計價公司債
,均為信託業專業投資人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得投資
外幣計價之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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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8 月 13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票字第
10240002670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依據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十條第十三款規定辦理。
二、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委託人屬專業投資人
者,得投資外幣計價之債券範圍如下:
(一)銀行依「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於境內發行之外幣計價金融債券
。
(二)公開發行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之外
幣計價公司債。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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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151 期 29859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2 年 10 月號 第 33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