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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擬於分支機構辦理信託業務之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及處分者,若符合
營業及會計獨立之規範,得檢具申請書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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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2 月 05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票字第
10200340260
號
函 |
主 旨:關於貴行建議開放分支機構得辦理信託業務之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及處分
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行於 102 年 9 月 4 日本國銀行負責人座談會所提建議辦
理。
二、依銀行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銀行經營信託業務,其營業及會計
必須獨立。另依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準則
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各分支機構辦理信託業務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得不限於信託財產之收受。
三、貴行如有旨揭業務需求,擬於分支機構辦理信託業務,相關規劃若能
符合銀行法第 28 條第 1 項有關營業及會計獨立之規範,請依信託
業法第 13 條及銀行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第 2 條之規定
,檢具申請書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正 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昌)
副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沈○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