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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國銀行調派一般職員至其國外子銀行或合資銀行任職,且未同時於母行
執行職務者,非銀行法第 35 條之 1 所稱「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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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國字第
10420003660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為協助本國銀行國際布局,保障本國銀行派駐海外員工之權益,本國
銀行如調派非負責人之一般職員至其國外子銀行或合資銀行任職,且
未同時於母行執行職務者,非屬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一所稱之兼任。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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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239 期 54704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5 年 3 月號 第 47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