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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虛擬帳號經通報設定為警示帳戶,如被害人申請返還時,銀行經確認通報
原因屬詐財案件,且該虛擬帳號對應於實體帳戶中尚有被害人匯(轉)入
款項未被提領者,須依開戶資料聯絡開戶人,與其協商發還款項事宜;如
無法聯絡開戶人者,則比照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
法第 11 條第 5 項疑似交易糾紛或案情複雜等案件,應循司法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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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1 月 26 日 |
發文文號: |
銀局(法)字第
10500900110
號
函 |
主 旨:有關貴會就虛擬帳號遭通報為警示帳戶後是否適用「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
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 11 條有關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返還機制
提供意見一案,同意貴會所提建議措施,請查照並轉知會員機構辦理。
說 明:一、復貴會 105 年 1 月 4 日全一字第 1041001515A 號函。
二、同意貴會所提建議有關虛擬帳號經通報設定為警示帳戶,如被害人申
請返還時,銀行經確認通報原因屬詐財案件,且該虛擬帳號對應於實
體帳戶中尚有被害人匯(轉)入之款項未被提領者,須依開戶資料聯
絡開戶人,與其協商發還款項事宜。如無法聯絡開戶人者,則比照「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5 項
疑似交易糾紛或案情複雜等案件,應循司法程序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
副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
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