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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內部控制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係屬事後稽核之重要一環,為利信託業內部
控制制度之健全,應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
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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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票字第
10400301330
號
函 |
主 旨:所報修正「信託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一案,請依說明二修正後准予
照辦,併請依說明三辦理。
說 明:一、復貴會 104 年 12 月 3 日中託查字第 1040001004 號函。
二、為利信託業內部控制制度之健全,信託業應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
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內控內稽實施辦法)規定辦
理,該辦法第 4 條第 1 項明定內部控制制度應合理確保相關法令
規章之遵循,且內部控制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係屬事後稽核之重要一
環,故倘以契約內容自應依相關規定記載並約定,而其契約約定內容
與遵循事項之規範不列入內部控制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將不利內部
控制制度之有效實施。爰為落實信託業所有人員均確實依規定辦理,
以利內部控制制度之健全及有效,宜請貴會於本規範之作業程序及控
制重點增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收款信託業務
應行注意事項」第 9 條第 2 項之規定。
三、依內控內稽實施辦法第 8 條第 6 項規定,信託業應參考貴會所定
旨揭規範訂定作業手冊,並配合法規、業務項目、作業流程等之變更
,定期修訂,爰請轉知會員機構配合修正並落實執行。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年)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