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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
加速重建貸款」,對參與重建計畫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辦理之個
人無擔保放款,於最長 6 年之一定合理期間將擔保品設定擔保物權者,
得排除適用 DBR22 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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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票字第
10701118970
號
函 |
主 旨:有關銀行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辦理「都市危險及老
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貸款」,其中對重建計畫內之個人無擔保放款,得否排
除「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除
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 22 倍」(簡稱 DBR22 倍)規範一案,請依說
明二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說 明:一、依據貴會 107 年 6 月 19 日全授消字第 1071000465 號函及本會
銀行局案陳臺灣土地銀行 107 年 3 月 6 日總審規字第 1070005
288 號函辦理。
二、銀行依旨揭條例,對參與重建計畫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辦理
之個人無擔保放款,同意比照本會 97 年 1 月 7 日金管銀(四)
字第 09600523370 號函「個人參與都市更新計畫貸款」之規定,於
「一定合理期間」將擔保品設定擔保物權者,得排除適用 DBR22 倍
之規定,且「一定合理期間」最長以 6 年為限。惟銀行對申貸資金
應建立相關控管機制,並訂定相關風險管理及覆審追蹤機制,以確保
申貸資金使用於重建計畫。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
副 本: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凌○嫄女士)、本會檢查局、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