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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考量信用合作社財、業務已較信用合作社存放比率限額規定訂定發布時健
全,且已有相關監控指標,同意停止適用存放比率最高限額 78% 之規定
,請於三個月內訂定信用合作社適用之自律規範報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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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7 月 03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合字第
10701092241
號
函 |
主 旨:有關貴聯合社建議檢討信用合作社存放比率最高限額一案,同意停止適用
存放比率最高限額規定,並請貴聯合社依說明辦理。
說 明:一、依據貴聯合社 106 年 10 月 26 日全信聯字第 1060001065 號函,
暨中央銀行 107 年 4 月 27 日台央業字第 1070014400 號函及中
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7 年 4 月 24 日存保風管字第 10700
01593 號函辦理。
二、考量信用合作社財、業務已較旨揭比率限額規定訂定發布時健全,且
已有相關監控指標,同意信用合作社停止適用存放比率最高限額 78
%之規定。
三、為強化信用合作社流動性風險管理,請貴聯合社參考中華民國銀行商
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訂「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自律規範」,於文
到三個月內研議訂定信用合作社適用之自律規範報會備查,並請轉知
社員社,在前揭輔助性之自律規範施行前,應依現行流動性管理及不
動產授信風險控管指標等監控機制妥適管控。
四、財政部 90 年 1 月 2 日台財融(三)第 89775618 號函,業經本
會於 107 年 7 月 3 日以 10701092240 號令停止適用,併請轉
知社員社。
正 本: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
副 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
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
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代理董事長○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代表人雷○達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
、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