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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提供機器人理財或智能理財服務(Robo-Advisor)涉及辦理證券投資顧問
業務,擬開辦該項業務模式之信託業,需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並
遵循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作業要點始得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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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票字第
10802178021
號
函 |
主 旨:有關信託業提供機器人理財或智能理財服務(Robo-Advisor)應適用之相
關規範一案,請貴會轉知會員機構知悉並依規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為利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發展,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商業同業
公會已於 106 年 6 月 29 日訂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
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作業要點(簡稱 Robo-Advisor 作業要點)規
定。所稱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Robo-Advisor),係指完全經由網路
互動,全無或極少人工服務,而提供客戶投資組合建議之顧問服務。
二、查現行已有信託業推出機器人理財或智能理財服務(Robo-Advisor)
,並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受託投資。因提供 Robo-Advisor 涉及辦理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故擬開辦該項業務模式之信託業,需申請兼營證
券投資顧問業務,並遵循上開 Robo-Advisor 作業要點始得辦理。倘
信託業提供予客戶之理財諮詢服務係屬輔助性功能,與上開 Robo-
Advisor 定義不同者,請注意行銷之名稱,並充分說明其功能性質,
以免誤導客戶。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達先生)
副 本:本會證券期貨局、檢查局、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