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金融機構對客戶個人資料蒐集、管理及利用保有個人資料檔案,應依個人
資料保護法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辦法等相關規定,採行適當安全維護措施,並應確保採行措施為適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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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 |
發文文號: |
銀局(合)字第
1080220633
號
函 |
主 旨:為落實客戶個人資料保護,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 108 年 10 月 18 日金管法字第 1080136441 號函轉國家
發展委員會 108 年 10 月 15 日發法字第 1082001672 號函(如附
件)辦理。
二、為避免金融機構客戶資料外洩致權益受損之情事發生,金融機構對其
客戶個人資料蒐集、管理及利用保有個人資料檔案,應依「個人資料
保護法」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
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採行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並應確保採行措
施為適當有效,切實落實執行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作業,以確保客戶個
人資料保護。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
副 本: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中華民國信
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達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
會(代表人楊○彥先生)(均含附件)
附 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金管法字第 1080136441 號
主 旨:國家發展委員會函以,為避免發生所轄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外洩致民眾權
益受損之情事,請切實督導查核所轄非公務機關之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等工
作,以落實個人資料保護,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 明: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 年 10 月 15 日發法字第 1082001672 號函(
如附件)辦理
正 本: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
副 本:
附 件:國家發展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發法字第 1082001672 號
主 旨:邇來屢發生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外洩致民眾權益受損之情事,為避免該等
情事之發生,爰請貴機關切實督導查核所轄非公務機關之個人資料安全維
護等工作,以落實個人資料保護,請查照。
正 本: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
勞動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文化部、
科技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中央銀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
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