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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
令釋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 6 條第 3 項所稱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
評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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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發文日期: |
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 |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國字第
11402719711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
機構」如下:
(一)S&P Global Ratings。
(二)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三)Fitch Ratings Ltd.。
(四)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五)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金管銀(二)字第○九五二○○○一四四○號令,自即日廢止。
|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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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31 卷 112 期 |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2 月 22 日金
管銀(二)字第 09520001440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