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為編製人壽保險業決算財務報表之需要,制訂人壽保險業決算財務報告編
製相關注意事項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60 年 04 月 14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錢字第
12924
號
|
全文內容:本部為統一人壽保險業決算財務報表之編製及便於稽核起見,茲制訂「人
壽保險業決算財務報告編製注意事項」如次:
一 人壽保險公司之決算財務報表,應在該公司股東大會開會前一個月報
部核定後再提報股東大會。
二 資產之估價方法,應依照商業會計法,所得稅法及公司法有關規定,
力求穩健確實,不得虛估以免影響資產之正確性。
三 動產、不動產之重估價,應將原始取得成本及重估之金額,一併列表
並加具說明。
四 遞延資產,預付費用、預付款、暫付款等科目,非屬必要,應減少應
用,如決算時各該科目之借方餘額達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者,應加編
明細表。
五 公司董事、監察人 (或監事) 對公司之債權或債務總額應詳加記載,
並個別列表具報。
六 有價證券或動產、不動產發生之重估價溢額或增值,應依公司法之規
定辦理,除彌補虧損外,不得作為盈餘分配或作其他動用。必要時並
應依所得稅法及土地法規之有關規定,提列「資產漲價補償準備」,
「土地地價重估並應扣除增值稅」計算。
七 保險費收入,應以決算日止本公司及分公司已收入之保費為準。
八 折舊、壞帳及攤提等,應依據稅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
保險法令彙編(下冊)(85年版)第 944-945 頁 保險法令彙編(88年新版)第 851-852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