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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關於公營金融機構將其不良債權委託資產管理公司辦理管理及催收服務或
委託公正第三人拍賣不良債權之規定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9 月 19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三)字第
0090720682
號
令 |
主 旨:關於公營金融機構將其不良債權委託資產管理公司辦理管理及催收服務或
委託公正第三人拍賣不良債權,是否應受政府採購法之拘束乙案,經洽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略以:屬政府採購法第二條所稱勞務採購,適用
該法規定。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九十) 工程企字第
九○○二六一六一號函辦理 (檢附該函影本一份) 。
二 貴行 (局) 於委託資產管理公司辦理不良債權管理及催收服務或委託
公正第三人拍賣不良債權時,請依業務需要參酌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
及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