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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票券金融公司對擔保品遭假扣押查封仍正常繳息之授信戶帳務處理方式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9 月 11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四)字第
0090720080
號
函 |
主 旨:所報貴會建議修訂「票券金融公司對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期間,擔保品遭假
扣押查封而仍正常繳息之授信戶,得採行之帳務處理方式」乙案,復如說
明二及三。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中央銀行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台央檢陸字 (九○) 第○三六一三
八號函及貴會九十年六月十三日北票公字第九○一二四號函、九十年
六月二十九日北票公字第九○一三七號函辦理。
二 本部金融局前於九十年四月十日以台融局 (四) 第九○七三五一九八
號函,同意貴會理監事會之決議,個會員公司對於不動產擔保品被查
封且到期無法支付票款之授信戶,若繳息正常,可暫不提示票據;惟
應對該「應收票據」切實控管,並列入該票券公司應予評估資產,確
實評估其可能遭受之損失,並提列適足之準備,且應督促該授信戶儘
速辦理撤封事宜,若超過三個月期限,仍應即轉入「應收帳款」,以
逾期授信處理。
三 依據票據法規定,本票到期發即應支付票款,不得以增補契約方式將
到期日延後,就契約之約定期限已屆到期債務。票券公司自保自買商
業本票,雖票據到期時票券公司未提示,惟已存在墊款事實,無論帳
列「應收票據」或「應收帳款」,原則上都應列入「墊款」統計,以
真實反映授信品質;本部金融局前揭函文同意貴會對於發生前述情況
之授信戶,給予辦理撤封事宜之緩衝期,已考量票券業實務上之特殊
情況,爰本案仍不宜修訂為此種到期票券於期滿一年後始列報逾期授
信。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1 年 2 月號 第 89-90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