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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核釋金融控股公司於金融機構發行之可轉債持有人行使轉換權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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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5 月 12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一)字第
09585009980
號
令 |
全文內容:金融控股公司於金融機構發行之可轉債持有人行使轉換權,轉換為金融機
構股份後,並請求依金融機構與金融控股公司間股份轉換契約之規定轉換
為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時,得比照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1 年 3
月 25 日 (91) 台財證(一)字第 106134 號函,先發行及交付新股予股東
(可轉債持有人) ,再按季辦理金融控股公司資本額變更登記。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玉
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建華金融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復華金融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理律法律事務所(兼復 貴所94年10月6日94-1805號申請書)、中央銀行
、經濟部、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
聯合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一至六組)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89 期 14887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5 年 7 月號 第 5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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