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各銀行依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訂定營業單位執行防搶演練之標準
作業流程時,應兼顧演練有效性與維護客戶權益,該作業流程並將列為查
核項目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6 月 12 日 |
發文文號: |
廢
銀局(六)字第
09600186432
號
函 |
主 旨:請轉知會員銀行,於辦理各營業單位防搶演練時,應注意維護客戶權益,
請 查照。
說 明:一、邇來有銀行營業單位於執行防搶演練時,因未及時通知現場客戶,致
客戶遭受驚嚇,而衍生相關爭端。
二、各銀行依本會所頒「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訂定營業單位執
行防搶演練之標準作業流程時,應兼顧演練之有效性與維護客戶權益
,在執行方法上考量降低對客戶精神、身體之干擾,並確切落實安全
管理。各銀行稽核單位並應就該項作業流程,是否符合上揭要求,列
為查核項目。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者文教基金會
相關法條: |
|
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民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銀局(控)字第 1110270003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