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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令釋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3、26 條所稱「主管機關認
定機構」之規定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四)字第
09600506711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所
稱主管機關認定機構,同本會依「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相關規定所指定之銀行內部稽核人員及具
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訓練機構。
二、「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所
稱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準用本會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金管銀(二)字
第○九五○○○一三○三○號令規定之「銀行內部稽核人員及具有業
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訓練機關審核原則」第三點、第四點、
第六點、第七點、第八點及第九點之規定,並併同具報相關資料。
正 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 本: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中華民國電腦
稽核協會(兼復貴會 96 年 11 月 12 日(96)電協字第 000042 號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
貨局、本會銀行局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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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250 期 40650-40651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