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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規定存款保險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稱「依法律要求存入特定
金融機構之轉存款」之適用範圍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9 月 30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三)字第
09700333750
號
令 |
全文內容:有關存款保險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依法律要求存入特定金融機構
之轉存款」之適用情形,茲規定如下:
一、存款保險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依法律要求存入特定金融機構
之轉存款」,係指農漁會信用部依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
轉存全國農業金庫之存款。
二、存款保險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所稱之「銀行、辦理郵政儲金匯
兌業務之郵政機構、信用合作社、設置信用部之農會、漁會及全國農
業金庫之存款」不包括該條第一項第四款之「依法律要求存入特定金
融機構之轉存款」。
正 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 本:財政部、中央銀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
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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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188 期 28073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7 年 11 月號 第 33 頁 |